王新元让王某某报警,拿铁锨冲出住房,与王磊打斗,随后,赵印芝、王某某相继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斗。
23时许,王磊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某家院中,引起护院的狗叫。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王新元、赵印芝、王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对王磊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年5月至6月期间,王磊携带甩棍、刀具上门滋扰,以自杀相威胁,发送含有死亡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扬言要杀王某兄妹等方式,先后六次到王某家中、学校等地对王某及其家人不断骚扰、威胁。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他们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
涞源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补充移送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依法进行了审查,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打下了坚实基础。
检察机关经严格依法审查,认定王新元、其妻子赵印芝为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深夜携凶器翻墙入宅行凶的王磊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2019年3月3日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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