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中院认为,上诉人贺某、李某明知印度版“易瑞沙”未经国家批准进口,依法应以假药论,仍将其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基本功扎实的樊振东正在不停的积累实战经验,一定的量变必然会达到质变,沉底过后,樊振东已经可以适应多变的节奏和球路。
贺某、李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重庆市五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人贺某、李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至2016年9月,李某在广州市以人民币400元/盒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吉非替尼片”(即印度版“易瑞沙”)后,以500元/盒销售给贺某,贺某又以1300元/盒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经有关部门鉴定,本案被告人销售的仿制药品与正版药疗效一致,能够延续病人的生命,对患者减轻经济压力及维持生命是有益的。
Copyright © 200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