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等原则,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坚持法、理、情有机结合,市五中法院对销售印度版抗癌药‘易瑞沙’的被告人,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樊振东这样表示。
“但本案中这类销售未经进口许可但具有治疗作用药品的行为,与我们平常处理的假药案又不完全相同,简言之就是‘假药不假’。
最终,二审法院根据贺某、李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李某上诉提出,癌症病人选择印度产的药物,降低了病人的费用,其销售的“易瑞沙”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延误治疗,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李某还将“吉非替尼片”以快递的方式寄送给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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