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少勇进一步分析:“王新元一家三人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侵害,用铁锨、菜刀、木棍反击王磊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不属于防卫过当。
检察机关进一步阐述了认定的理由,首先,王磊携带凶器夜晚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侵害行为。
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长11cm、宽2.4cm)划伤王新元手臂。
后经鉴定,王磊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后,王新元、赵印芝、王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来。
2018年6月底,王某的家人借来两条狗护院,在院中安装了监控设备,在卧室放置了铁锹、菜刀、木棍等,并让王某不定期更换卧室予以防范。
涞源县检察院经审查查明:
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脖子,王新元、赵印芝急忙冲上去,赵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铁锹从后面猛击王磊。
彭少勇:“王磊多次要求与王某某进一步交往,但遭到了拒绝。
第二,王新元、赵印芝、王某三人的行为系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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