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罗春初告诉记者,诸如李女士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
接到投诉后,嘉定大队立即派员前去处理。
——谈人大立法工作
博伊斯表示,这样的牙齿更容易发生蛀牙。
这样的“调岗”行为是否可行呢?对此,嘉定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三科科长罗春初明确表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监察大队帮助成功维权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产假期满后,李女士回到单位,发现原工作岗位已被公司招聘新员工顶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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