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认为,从“于欢案”、“昆山反杀案”到“赵宇见义勇为案”、“涞源反杀案”,这些案件的处理,不仅激活并准确适用了“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而且越来越符合天理人情。
王新元、赵印芝担心其起身实施侵害,就连续先后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动弹。
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们在无法判断王磊倒地后是否会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即刻停止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当天,保定市检察院对“涞源反杀案”决定不起诉有关情况向社会作了通报。
第二,王新元、赵印芝、王某三人的行为系防卫行为。
第四,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王新元、赵印芝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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