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贺某、李某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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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虽然未经许可贩卖进口药品,但此药品“具备药品的主要基本特征,现无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并且贺某有立功情节,李某获利较少,综合来看,两名被告人都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
”樊振东这样表示。
2015年至2016年9月,李某在广州市以人民币400元/盒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吉非替尼片”(即印度版“易瑞沙”)后,以500元/盒销售给贺某,贺某又以1300元/盒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贺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2000元;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对被告人贺某的违法所得56000元、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追缴;禁止被告人贺某、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生产、销售药品及相关活动。
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贺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2000元;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对被告人贺某的违法所得56000元、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追缴;禁止被告人贺某、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生产、销售药品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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