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元家在村边,周边住宅无人居住,案发时已是深夜,院内无灯光,王磊突然持凶器翻墙入宅实施暴力侵害,一家人受到惊吓,精神高度紧张,心理极度恐惧。
王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划伤腹部。
王磊携带刀具、甩棍翻墙进入王新元住宅,用水果刀先后刺伤、划伤王新元、王某,用甩棍打伤赵印芝,并用胳膊勒住王某脖子,应当认定王磊已着手实施暴力侵害行为。
彭少勇:“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对王磊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王磊携带凶器夜晚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侵害行为。
检察机关进一步阐述了认定的理由,首先,王磊携带凶器夜晚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侵害行为。
王磊多次联系王某请求进一步交往,均被拒绝。
涞源县检察院经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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