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少勇:“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对王磊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3款还赋予公民特殊正当防卫权,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当天,保定市检察院对“涞源反杀案”决定不起诉有关情况向社会作了通报。
次日下午王磊将其约出直至第二天凌晨四五点钟,不断纠缠王某,强行不让其回去。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他们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
涞源县检察院经审查查明:
23时许,王磊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某家院中,引起护院的狗叫。
我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非常满意。
什么是“特殊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18年6月底,王某的家人借来两条狗护院,在院中安装了监控设备,在卧室放置了铁锹、菜刀、木棍等,并让王某不定期更换卧室予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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