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少勇进一步分析:“王新元一家三人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侵害,用铁锨、菜刀、木棍反击王磊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不属于防卫过当。
检察机关认定: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据了解,该案于2018年10月17日被移送涞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王某于2018年1月寒假期间到北京其母亲赵印芝打工的餐厅当服务员,与在餐厅打工的王磊相识。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他们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
什么是“特殊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查明事实不含糊
检察机关认定: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彭少勇:“王磊多次要求与王某某进一步交往,但遭到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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