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贺某、李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5年至2016年9月,李某在广州市以人民币400元/盒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吉非替尼片”(即印度版“易瑞沙”)后,以500元/盒销售给贺某,贺某又以1300元/盒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贺某、李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与男队相比,国乒女队则更加人才济济,年龄结构也显得更为合理。
原审被告人李某上诉提出,癌症病人选择印度产的药物,降低了病人的费用,其销售的“易瑞沙”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延误治疗,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杨临萍在报告中提到的“易瑞沙”被告人,就是重庆版“程勇”——贺某、李某。
“本案中销售药品的被告人在刑法上属于法定犯,重点在于违反了国家的药品管理秩序。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陆勇曾帮数千名患者代购印度生产的仿制格列卫抗癌药,后被检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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