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及家人先后躲避到县城宾馆、亲戚家居住,并向涞源县、张家口市、北京市等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对王磊训诫无效。
王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划伤腹部。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他们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
第二,王新元、赵印芝、王某三人的行为系防卫行为。
事后,王新元、赵印芝、王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来。
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脖子,王新元、赵印芝急忙冲上去,赵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铁锹从后面猛击王磊。
我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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