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二审承办法官卢俊莲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假药论处。
在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临萍作工作报告时提到,“持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程勇”不止一个,重庆市也出现过类似的人和事。
“本次选拔赛的胜利对世乒赛很重要。
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贺某、李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樊振东这样表示。
重庆五中院认为,上诉人贺某、李某明知印度版“易瑞沙”未经国家批准进口,依法应以假药论,仍将其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贺某、李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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