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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李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重庆五中院认为,上诉人贺某、李某明知印度版“易瑞沙”未经国家批准进口,依法应以假药论,仍将其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原审判决认定贺某、李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二人的处罚不当,根据贺某、李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重庆五中院依法予以改判:一、撤销一审法院此前就此案作出的刑事判决;二、上诉人贺某犯销售假药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5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上诉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此案二审承办法官卢俊莲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假药论处。
贺某、李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资料图:记者 刘关关 摄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贺某、李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图:图为丁宁在比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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