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在审理贺某、李某犯销售假药罪一案时认为,被告人贺某、李某在明知“吉非替尼片”未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口,应按照假药认定的情况下,仍然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处罚。
因此这类药品为法律拟制的“假药”。
”卢俊莲说,“这时,我们面对的实际上就是‘法’与‘理’两者之间的抉择。
二审改判免予刑罚
运用好自由裁量权
原审被告人李某上诉提出,癌症病人选择印度产的药物,降低了病人的费用,其销售的“易瑞沙”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延误治疗,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陈梦成为了女队的黑马,9胜1负的战绩让她提前一轮便锁定了女子组的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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