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王新元、赵印芝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
彭少勇:“以上情况足以证明王新元一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暴力威胁,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王磊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王新元、赵印芝、王某三人的行为系防卫行为。
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脖子,王新元、赵印芝急忙冲上去,赵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铁锹从后面猛击王磊。
彭少勇:“王磊多次要求与王某某进一步交往,但遭到了拒绝。
第四,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王新元、赵印芝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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