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刁雪云称,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樊振东这样表示。
经有关部门鉴定,本案被告人销售的仿制药品与正版药疗效一致,能够延续病人的生命,对患者减轻经济压力及维持生命是有益的。
原审被告人李某上诉提出,癌症病人选择印度产的药物,降低了病人的费用,其销售的“易瑞沙”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延误治疗,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2016年9月9日,民警在重庆市新桥医院将朱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吉非替尼片”5盒。
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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