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保定市检察院对“涞源反杀案”决定不起诉有关情况向社会作了通报。
图为检察官向王新元宣读不起诉决定书。
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长11cm、宽2.4cm)划伤王新元手臂。
3月3日,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和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之规定,涞源县检察院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
彭少勇:“以上情况足以证明王新元一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暴力威胁,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王磊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代理律师殷清利、赵鹏、王文广曾向涞源县人民检察院递交对王新元等三人认定正当防卫,要求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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