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他们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
王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划伤腹部。
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们在无法判断王磊倒地后是否会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即刻停止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检察机关认定: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某某及家人先后躲避到县城宾馆、亲戚家居住,并向涞源县、张家口市、北京市等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对王磊训诫无效。
2018年7月11日夜里11点左右,王磊携带两把刀身超过11厘米的水果刀、50多公分长的金属甩棍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中,引起护院的狗叫。
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长11cm、宽2.4cm)划伤王新元手臂。
王磊多次联系王某请求进一步交往,均被拒绝。
检察机关经严格依法审查,认定王新元、其妻子赵印芝为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深夜携凶器翻墙入宅行凶的王磊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2019年3月3日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
图为检察官向王新元宣读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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