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先后6次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居民朱某销售“吉非替尼片”共计70盒。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吉非替尼片”未经批准进口,应按假药论处。
但在考虑法、情、理综合因素后,检察院决定向法院请求撤回对陆勇的起诉,法院作出准许裁定。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吉非替尼片”未经批准进口,应按假药论处。
最终,二审法院根据贺某、李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资料图:图为丁宁在比赛中。
重庆五中院认为,上诉人贺某、李某明知印度版“易瑞沙”未经国家批准进口,依法应以假药论,仍将其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运用好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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