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经鉴定,王磊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彭少勇进一步分析:“王新元一家三人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侵害,用铁锨、菜刀、木棍反击王磊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不属于防卫过当。
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认为,从“于欢案”、“昆山反杀案”到“赵宇见义勇为案”、“涞源反杀案”,这些案件的处理,不仅激活并准确适用了“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而且越来越符合天理人情。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他们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
检察机关通报“涞源反杀案”,依法认定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二人不起诉
王新元在住房内见王磊持凶器进入院中,即让王某报警,并拿铁锹冲出住房,与王磊打斗。
第三,王磊倒地后,王新元、赵印芝继续刀砍棍击的行为仍属于防卫行为。
此时王某也从住房内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见到后冲向王某,王某转身往回跑,王磊在后追赶。
期间,王某某回屋用手机报警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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