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实业有限公司在李女士生育后,擅自降低其工资待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事实证明,这一次他选对了。
据罗春初介绍,公司方面在李女士产假后未与其协商,就自行调整了李女士的工作岗位,并降低了工资水平,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谈中国国防费
经了解,李女士在该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原工资为每月7500元。
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工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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