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王新元、赵印芝、王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对王磊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新元、赵印芝为保护王某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王新元、赵印芝、王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对王磊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涞源县检察院经审查查明:
23时许,王磊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某家院中,引起护院的狗叫。
王新元、赵印芝继续持木棍、菜刀与王磊对打,王磊倒地后两次欲起身。
在王某明确拒绝与其交往后,王磊仍多次纠缠、骚扰、威胁王某及其家人,于深夜携凶器翻墙非法侵入王新元住宅,使用水果刀、甩棍等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凶器,持续对王新元、赵印芝、王某实施伤害行为,造成王新元轻伤二级、赵印芝和王某轻微伤。
检察机关认定: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期间,王某某回屋用手机报警两次。
2018年7月11日17时许,王磊到达涞源县城,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和霹雳手套,预约了一辆小轿车,并于当晚乘预约车到王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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