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下午王磊将其约出直至第二天凌晨四五点钟,不断纠缠王某,强行不让其回去。
检察机关为什么认为王磊倒地后,王新元、赵印芝继续刀砍棍击的行为仍属于防卫行为?
3月3日,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和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之规定,涞源县检察院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
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们在无法判断王磊倒地后是否会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即刻停止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同年5月至6月期间,王磊携带甩棍、刀具上门滋扰,以自杀相威胁,发送含有死亡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扬言要杀王某兄妹等方式,先后六次到王某家中、学校等地对王某及其家人不断骚扰、威胁。
以法律为准绳——准确适用保障权利
第四,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王新元、赵印芝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
我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非常满意。
王新元、赵印芝继续持木棍、菜刀与王磊对打,王磊倒地后两次欲起身。
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们在无法判断王磊倒地后是否会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即刻停止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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