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鉴于贺某、李某销售的印度版“易瑞沙”具备药品的主要基本特征,现无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贺某到案后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李某,有立功表现,李某获利较少,二人均属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贺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2000元;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对被告人贺某的违法所得56000元、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追缴;禁止被告人贺某、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生产、销售药品及相关活动。
“本次选拔赛的胜利对世乒赛很重要。
原审被告人贺某上诉提出,他销售的印度版“易瑞沙”不但疗效好,且价格低廉,并且能延续病人的生命,减轻病人的痛苦,对社会有益。
因此这类药品为法律拟制的“假药”。
但在考虑法、情、理综合因素后,检察院决定向法院请求撤回对陆勇的起诉,法院作出准许裁定。
两人先后6次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居民朱某销售“吉非替尼片”共计70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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