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李某上诉提出,癌症病人选择印度产的药物,降低了病人的费用,其销售的“易瑞沙”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延误治疗,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裁判结果应当积极寻求法律的实质正义,这就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可预测的范围内,对案件作出合理、合法、合乎社会伦理的裁判。
贺某、李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卢俊莲说,“这时,我们面对的实际上就是‘法’与‘理’两者之间的抉择。
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贺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2000元;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对被告人贺某的违法所得56000元、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追缴;禁止被告人贺某、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生产、销售药品及相关活动。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刁雪云称,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贺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李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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