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检察院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王新元一家三人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侵害,用铁锹、菜刀、木棍反击王磊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不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王磊倒地后,王新元、赵印芝继续刀砍棍击的行为仍属于防卫行为。
专家:几起案件的处理准确使用了“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涞源县检察院经审查查明:
同年5月至6月期间,王磊为逼迫王某某与其谈恋爱,多次到王某某学校和涞源县其家中对王某某及其家人进行骚扰、威胁。
所以案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王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划伤腹部。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他们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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