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俊莲坦言,现实生活中的个案总会有不同,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若不考虑社会效果、僵硬地套用法条,甚至机械裁判,本质上都会违背公正和平等的基本法律精神。
“但本案中这类销售未经进口许可但具有治疗作用药品的行为,与我们平常处理的假药案又不完全相同,简言之就是‘假药不假’。
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贺某、李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原审被告人贺某上诉提出,他销售的印度版“易瑞沙”不但疗效好,且价格低廉,并且能延续病人的生命,减轻病人的痛苦,对社会有益。
资料图:樊振东回球。
“但本案中这类销售未经进口许可但具有治疗作用药品的行为,与我们平常处理的假药案又不完全相同,简言之就是‘假药不假’。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吉非替尼片”未经批准进口,应按假药论处。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刁雪云称,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尽管本案被告人最终均被免于刑事处罚,但刁雪云认为,鉴于本案被告人在药品转手过程中获利,因此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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